複試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
體能測驗
- 負重:男生負重4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,女生負重30公斤連續行走未達20公尺。
- 立定跳遠:男生不及190公分,女生不及130公分。
口試標準
- 常識貧乏或對警察、消防專業觀念偏差者。
- 口吃或口齒不清者。
- 反應遲鈍或其他不適宜從事警政工作者。
體格檢查標準
項目 | 體檢標準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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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肢 | 1.單手姆指、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。 2.手臂不能伸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。 3.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。 |
身高 | 男性未達165公分(赤足)。女性未達160公分(赤足)。 原住民男性未達163公分(赤足)。原住民女性未達158公分(赤足)。 |
身體質量指數(BMI) | 男性質量指數未達18或超過28,女性質量指數未達17或超過26。 |
視力 | 各眼裸視(不戴眼鏡)未達0.2以上者,但矯正視力達1.0以上者不在此限。 |
血壓 | 收縮壓超過140毫米水銀柱或舒張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。 |
辨色力 | 辨色力異常(色盲、色弱)者。註:戴矯正片檢查辨色力者,以不合格論。 |
聽力 | 耳聾或重聽者。 |
心血管 | 先天性心臟病及心血管疾病、心臟瓣膜疾病、動靜脈疾病。 |
肺部及胸部 X光檢查 |
胸部X光檢查異常,肺部結核經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;惟已治療至無傳染之虞者,准予入校接受訓練。 |
肝功能檢查 (GOT、GPT) |
肝功能指數超過正常值兩部以上者。 |
其它 | 1.其他重症疾病,無法治癒,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。 2.患有精神疾病,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,致不堪接受教育訓練者;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明,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。 3.癲癇者;惟經教學醫院精神科專科醫師、神經內科或外科專科醫師證明,目前病情穩定者除外。 4.患有法定傳染病,因公共防治需求,需隔離治療者。 5.有幫派、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。但已清除者,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、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,不在此限。 |
※更完整的體格檢查標準說明,請參考警專簡章說明。